○王瑶
为8年。
2016年10月,A公司被B公司兼并。因办公场所整合到B公司,原A公司门卫岗位被取消,王某被B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对此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析
本案反映的是劳动者工作岗位消失后,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A公司被B公司兼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使得A公司门卫岗位被取消,以致过去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承继了A公司权利义务的B公司应继续承担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B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本案中,B公司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便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两倍经济补偿标准向王某支付赔偿金。(据2022年12月22日《重庆科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