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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于2021年9月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统罚字〔2021〕55号),现公告期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渝统罚催字〔2021〕4号),通知你单位务必将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和加处罚款(逾期时间从2021年11月24日算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统计罚没专用账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12390238931011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若超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仍不履行本通知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通知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竹东路感育路9号1305室,联系人:李宁 ,联 系 电 话 :023-66168141),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统计局202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