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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销售、使用“道具类”假币 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第十五条规定,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防范“道具类”假币 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

本报讯(记者 周云)日前,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合川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合川分行”)获悉,为切实做好反假币工作,确保全社会“便捷现金使用,安全使用现金”,该行提醒广大市民防范“道具类”假币,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

据人民银行合川分行工作人员介绍,“道具类”假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的新型假币,此类假币通常在票面局部印有“影视银行”“魔法银行”“影视道具”“魔法道具”“禁止流通”等字样。制作、销售、使用“道具类”假币严重影响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人民银行合川分行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道具类”假币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如遇“道具类”及其他假币违法行为,或发现假币线索的,请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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