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鑫宇通讯员唐敖雷娜)近日,记者获悉,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我区按照有关要求,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区符合条件的待遇享受人员进行了工伤待遇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3年1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元、24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据统计,此次调整涉及全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226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172名。目前,待遇已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