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询 通讯员 马丽)“你作为李某的母亲,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辍学并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近日,区法院向一名未成年人罪犯的母亲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据悉,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责令家长接受教育的强制性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可根据情况发出。
未成年人李某出生于2004年。8岁时父母离婚,李某跟随母亲蒋某生活。后来,母亲蒋某重新组建家庭,父亲亦常年在外务工。父母双方都对李某缺少关爱与管教。2021年7月,李某先后4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金额达2万余元。2021年12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的母亲未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放任李某辍学并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亦未能通过有效的家庭教育帮助李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李某走上了犯罪道路。为了督促李某母亲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区法院于近日依法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李某已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监护人,你更需要与他多沟通、多交流,帮助他走回正道……”承办法官前往李某母亲位于永川区某镇的家中,对其进行了训诫并耐心释法明理。蒋某随即表示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并保证以后与李某沟通时注重方式方法,关注其心理状态。此外,承办法官还对李某进行判后回访与心理疏导。
据悉,《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该法是在继承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传统美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应新时代需求,以法治的力量来推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而制定的。该法第四十九条创设性的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因此,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能动的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到实处,更应该将“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道德理念与法治精神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家庭与家长的作用,最大程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