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代表团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区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作出答复。
第六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三条 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十五条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和有关部门。
第六十六条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七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七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可以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第七十三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代表要求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统筹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获得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五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六条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表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不交付表决。
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七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区出席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选举结果,发布的公告,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审查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区级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对本规则的个别条款作出补充、修改,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