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党支部书记。2023年4月,周某在办理本单位职工刘某退休事项过程中不正确履职、审核把关不严,明知刘某正在接受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未经立案机关同意,即在刘某提交的退休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同意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1月,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本案中,刘某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身份发生变化,使得案件后续调查处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后纪检监察机关虽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程序撤销了对他的退休审批,但仍对审查调查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都对此作了类似规定。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四条还规定:在对被审查调查人立案后,应当及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这样的规定既是为了让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知晓情况,也是督促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被审查调查人的监督、管理、教育。
本案中,周某明知刘某正在接受审查调查,本应正确履行对党员的监督、管理、教育职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按照《立案通知书》载明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审查调查工作,但其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批准刘某退休,严重影响审查调查工作,应当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执纪、精准执纪,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吴小飞、雷立敏/文阳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