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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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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 要闻
花钱让孩子上名校未果 费用是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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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袁询通讯员杨洁)为了让孩子上名校,家长不惜花重金托人“走后门”。可是钱花了,孩子却没能进入名校。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转学事宜不符合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政策及教育管理正常秩序要求,双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判决被告退还相关费用。
  2022年9月,邹某为了让儿子余某读名校,经人介绍委托聂某办理转学事宜,并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聂某帮助余某转学至重庆某知名中学,并收取费用16万元;若未完成转学事宜聂某须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邹某通过支付宝向聂某转账16万元。后聂某以为余某学籍变更为由收取借读费和学费7.5万元,邹某按聂某要求通过微信向其转账7.5万元。
  此后,聂某未按约定为邹某办理儿子余某转学事宜(包括借读事项)。眼看儿子读名校的愿望不能实现,邹某遂催促聂某退款,聂某通过微信转账陆续向邹某退款8.2万元。剩余的15.3万元款项,邹某多次催要聂某仍未支付。无奈之下,邹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某返还费用15.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用。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邹某委托被告办理其儿子余某转学事宜(包括借读事项),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该委托事项不符合义务教育阶段正常的转学政策及教育管理正常秩序要求,双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原、被告之间关于办理孩子转学事宜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取得的钱款应予返还。原告邹某向被告聂某共支付23.5万元,被告聂某已退还8.2万元,尚有15.3万元未退还,故原告邹某要求被告聂某返还15.3万元的诉讼请求,区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结合该案案情,原告明知委托被告为其儿子余某办理转学事宜有悖公序良俗仍予委托,自身亦有过错,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聂某返还原告邹某15.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实中,许多家长都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只要有人承诺能“托关系”“走后门”让孩子进入名校就读,一些家长就会不计成本地付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该案中的原告邹某,其在明知自己儿子无入学资格的情况下,为达到进入名校的目的,仍然花钱请托他人办理转学事宜。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亦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应属无效。
  律师提醒,“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作为父母,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孩子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学习成绩,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走捷径。否则,不仅不能得偿所愿,更可能损失钱财,甚至影响子女正常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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