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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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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 要闻
物业拆违带走材料 业主能诉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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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袁询通讯员李俊)物业公司拆除小区业主违章搭建,并将拆下来的窗户铝材等带走,业主诉请赔偿损失。近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的窗户铝材损失。
  王某系合川某小区业主,重庆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王某装修房屋过程中,物业公司发现其厨房阳台处有一违章搭建的现浇板,遂要求王某进行整改,但王某家人不认可该现浇板是其搭建的,未予整改。后物业公司物管工作人员到王某家中拆除搭建的现浇板,双方发生纠纷。经民警调解,王某家属同意物业公司拆除现浇板。
  物业公司对现浇板进行了拆除,并将拆下来的铝合金安全窗、槽钢、螺纹钢等材料带走,未还给王某。王某遂诉至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案涉房屋中违章搭建的现浇板上安装的铝合金安全窗属原告私有财产,被告在拆下后应当交付给原告,却带走至今未归还,故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对原告主张的槽钢、螺纹钢等材料费损失,因原告不认可现浇板是其搭建的,故不予支持。综上,区法院酌定原告铝合金安全窗损失600元。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现实生活中,业主为便利自身居住而进行违章搭建的事件并不鲜见,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违章搭建的行为有管理、告诫、制止和报告的责任。但物业公司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违章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若物业公司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有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基于业主方的同意对违章搭建进行了拆除,但拆除下来的物品应归搭建人所有,违章搭建的添附物和混合物因其不可分离性,其财产损失应由违章搭建者或明知违章搭建而在该搭建基础上添附或混同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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