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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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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 要闻
老人小区内受惊摔伤 物业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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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袁询通讯员杨洁)老人在小区内正常行走,被两只流浪狗惊吓摔伤,诉请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1.7万余元。
  2023年6月的一天,家住合川区某小区的老人温某在小区行走,被两只流浪狗尾随,温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事发后,温某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余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3年10月,温某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据悉,事发前,案涉小区数名业主多次在微信群中向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小区有两条流浪狗,要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驱离、诱捕。2023年2月至5月,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多次驱逐小区内流浪狗未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者,虽然在业主反映小区内有流浪狗后采取了相应的驱逐措施,但温某在小区内行走时仍被流浪狗惊吓摔伤,证明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区法院认为,温某在明知小区内有流浪狗情况下,更应提高安全注意义务。但考虑到流浪狗的行为也存在不可控性,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温某的损害后果以及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区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最终,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应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为业主提供安全、祥和的居住生活环境,最大程度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重庆市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对其管控区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内公共场所出现的的流浪狗应当及时驱离。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驱离流浪狗,导致业主受伤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涉案流浪犬只虽未与被侵权人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但被侵权人因看到犬只产生恐惧、惊吓、紧张的心理最终摔倒并造成损害后果,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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