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2024年02月23日
新闻内容
第A3版: 要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作者: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合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内、区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出资人权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国家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经济利益的各种自然资源财富和权利,包括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无线电频谱等自然资源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制度建设及执行、推进改革的同时,应当符合以下目标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当突出推进国有企业现代化、资产的保值增值、处置和收益分配、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防控,加强国有企业债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和安全,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当突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当突出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配(处)置及使用效益、存量资产盘活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监督,应当突出以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与审查监督政府预算决算的工作紧密衔接,重点应当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绩效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具体事宜,重庆市合川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预算工委)予以协助。
  第七条 区人大财经委根据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情况,拟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主要包括年度专项报告的议题安排和报告范围、报告重点、报告方式等内容和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四季度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在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届末年份,区人民政府口头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口头报告专项报告,同时提交书面综合报告。
  第九条 区人大财经委在与区人民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每年11月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议题。专项报告议题主要依据五年规划确定,也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及监督工作实际情况调整。专项报告议题确需调整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列入下一年度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第二章 监督重点和程序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国有资产重要工作要求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安排要求落实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贯彻落实情况;
  (五)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六)国有资本服务我区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情况;
  (七)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九)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实现情况;
  (十一)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情况,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情况;
  (十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有资本结构和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及调整优化情况;
  (十三)有关国有资产的重大变化和主要原因;各类国有资产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情况;
  (十四)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十六)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式:
  (一)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开展工作评议或者满意度测评;
  (五)组织专题询问或者质询;
  (六)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监督重点,探索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会议举行45日前,可以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或者执法检查,并由区人大财经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三条 区人大财经委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向区人大财经委提交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区人大财经委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初步审查。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报告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在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区人大财经委。
  第十四条 区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结合听取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介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形成分析意见。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区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正式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综合报告、专项报告时,区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七条 区人大财经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综合报告、专项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客观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准确反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审议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送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中反映的重大情况,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执法检查、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绩效评价,可以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或者决定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或者决定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送区人民政府后,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及时跟踪区人民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研究处理进展情况,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议意见中的整改建议。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就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跟踪调研,督促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确定审议意见及存在问题研究处理和整改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收到审议意见3个月内,应当向区人大财经委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应当报告以下重点内容:
  (一)审议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三)应予追责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完成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五)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政府在提交书面报告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口头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处理和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多次反映的突出问题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报或者公开下列事项:
  (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五年规划,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30日内,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开。
  (二)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30日内,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决定,经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审签后30日内,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四)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情况或者执行有关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30日内,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工作协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与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年度工作计划衔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国有资产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区人大财经委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绩效评价。相关评估、评价结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建立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明确信息报送内容、报送方式及要求,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在区交易平台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包括区本级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资源类资产交易项目资料,分类报送区人大财经委。
  第二十八条 推进国有资产联网监督并深化结果运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实现人大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数据互通共享。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加强预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沟通,重大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货币价值计量统计,自然资源资产、无线电频谱、文物文化资产、国家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办法出台前,可以实物量进行计量统计。
  行政事业单位控制(或者经管)的文物文化资产、国家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归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落实保密工作责任,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与镇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镇人大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 返回 下一篇

备案号:渝ICP备08002051号
《合川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地址:合川区南园路225号 邮编:401520
新闻热线:42740168 投稿信箱:hcbs11@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