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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 要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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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合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市委和区委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现代化新合川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中央决策、市委和区委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市委、区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五)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六)地方金融工作;
  (七)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区级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区级重大项目计划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决策、市委和区委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下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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