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阿敏)近日,区公安局民警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现场抓获涉嫌非法捕捞的周某、唐某、吴某3人,查获照明工具1套、电捕鱼工具1套、渔获物若干。
7月3日晚20时许,区公安局大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大石街道竹山村孙家坝沟内有人在非法电捕鱼。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民警在现场看到岸边站着两个人,水里1人正在实施非法捕捞。民警第一时间对电鱼的男子进行了控制,并询问了3人的关系,3人均表示互相不认识,岸上两人也否认了自己参与电鱼,说是在看热闹。但细心的民警发现了其中的端倪,这么晚,谁会到这么偏僻的地方来玩。民警便向两人讲明非法电鱼的后果及电鱼给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环境带来的破坏,最终,岸上的唐某和吴某说了实话,原来3人是有详细分工的,周某在水中电鱼,另外两人就在岸边负责将渔获物捡到水桶中并观察放哨。在两人的指引下,民警在一旁的菜地里发现了装有渔获物的水桶,在证据面前,3人当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经讯问,3人平时就喜欢钓鱼,大雨过后的河沟水位上涨,鱼也多了起来,3人因贪图一时的口腹之欲便动了电鱼的心思。本以为趁着天黑,地点又偏,不会被发现,但还是被民警抓了个正着。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