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询)1月19日,记者了解到,1月11日上午,区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梁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与李某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为了孩子能够在完整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梁某一直未提出离婚。现今,二人所生孩子已年满18周岁,而两人之间感情仍无法修复,婚姻状态已名存实亡,梁某遂诉至区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涉及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等问题,该案承办法官黄明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告知书》,要求两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和《保证书》,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据黄明介绍,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全面掌握另一方财产情况,尤其是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在此前的离婚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因一方掌握家庭主导,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造成弱势一方无法知悉真实情况、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充分保障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公正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