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唐敖谭力)昨日,笔者从区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制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4月1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施行,《实施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据了解,“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要求,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照设定存储上限缴纳。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总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相关单位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实施办法”明确,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区人力社保局。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