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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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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版: 要闻
防范大数据“杀熟”亟待“多方发力”
○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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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老用户同时购买相同商品(服务)的标价不同?大数据有没有“杀熟”?3月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八成多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非常普遍,并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经历;体验调查显示,部分平台存在新、老用户账号同时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实际成交价不同现象。(3月2日《北京青年报》)
  眼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种各样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都能通过大数据精准获取。可以说,“大数据”为精准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却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杀熟”,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分别为:同一时间不同用户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同;多次浏览后价格自动上涨;不同用户享有不同打折优惠形式;隐藏或不送老用户优惠券;根据用户特点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还有部分受访者认为体现为手机配置不同价格不同、默认勾选之前购买过的服务、不买时送优惠券买时却没有等形式。同时,在问卷调查中,86.91%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82.37%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普遍存在,92.33%的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的原因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差异化营销。
  可见,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现象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十分普遍。
  因此,笔者以为,防范大数据“杀熟”亟待“多方发力”。首先,监管要“发力”。各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大数据线上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抓取审核等方法,要求经营者事先报告平台算法、收集数据种类、数据用途等信息。并实时监控有关经营网站的价格等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做出预判,做到“预防在先”。其次,法律要“发力”。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为规范和治理大数据“杀熟”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其三,消费者要“发力”。消费者一旦遭遇经营者的大数据“杀熟”,应积极大胆地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吃哑巴亏,任凭无良经营者“杀熟”,助长其嚣张气焰。
  当然,经营者也要“发力”。经营者应学会诚信经营,遵循交易公平等原则,做到对新老消费者一视同仁,自觉远离利用大数据“杀熟”行为。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部门、法律部门和消费者,包括经营者,都能形成联动,共同“发力”,就一定能有效防范并打击无良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行为,从而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商业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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