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治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20709581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5月11日在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办事处白药巷18号门市为患者张燕、张秀珍、褚兴国开展涂敷药品和针灸的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成立。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合卫医证存〔2022〕5号)中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2.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即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卫医罚〔2022〕54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亭路1号
联系电话: 023—42732978
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