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2024年07月22日
新闻内容
第A4版: 要闻
一方临时反悔 未签字的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记者袁询通讯员谭刚强)男子按照双方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对方收钱后却突然反悔,不认可协议并拒绝签字。这份协议还有效吗?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被告虽未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但根据双方沟通情况,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履行、被告接受,故依法应确认该和解协议有效。
  此前,柳某与某加油站因油款纠纷在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限期支付23万余元。后因柳某未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23年12月,柳某委托律师谢某和某加油站投资人熊某某就执行案件进行了商谈。谢某在电话沟通、微信聊天中向熊某某表达了柳某希望通过一次性支付23万余元了结该案的意见。熊某某对此予以认可。
  期间,谢某通过微信向熊某某发送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文档。该协议包含了一次性支付油款23万余元、双方配合办理执行结案手续等事宜。熊某某收到该协议后,通过微信向谢某发送了其银行账号信息,双方约定了到区法院见面办理手续的时间。
  随后,双方如约来到区法院。熊某某现场要求先按协议付款,收款后再办理结案手续。柳某向熊某某转账支付了23万余元后,熊某某当场拒绝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拒绝配合办理结案手续。
  后柳某诉至区法院,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成立且有效。
  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在微信、电话中的沟通能够客观反映出柳某希望通过一次性支付原欠款本金了结纠纷,而熊某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和反对。后柳某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熊某某亦接受,其后虽拒绝签署协议、配合办理结案手续,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履行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未签字也应当认定成立且有效。故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言无信不实,人无信不立。讲诚信、守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按照双方沟通的内容和协议书履行义务后,被告在之前未反对情况下现场变卦,有违诚实信用,故法院依法对加油站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判决,支持柳某的主张,是对负有给付义务当事人主动履行的肯定。

备案号:渝ICP备08002051号
《合川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地址:合川区南园路225号 邮编:401520
新闻热线:42740168 投稿信箱:hcbs11@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