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询通讯员程杨)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拒赔,投保人诉赔能否获支持?近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为顺风车拼单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5万元。
邓某名下有一辆渝A牌照轿车,平时车辆交由丈夫杨某使用,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2023年6月,杨某在四川广安市通过某顺风车平台发布订单,当天中午接到两名乘客,目的地为重庆铜梁区,车费合计108.1元。
当天,杨某驾驶涉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车上乘客一死、一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之后,邓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故发生时该车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邓某遂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通过顺风车网络平台发布行程并接送乘客,没有在一天内或长期超过合理次数的进行顺风车拼单行为,其本质系平摊出行成本而非谋利,故应当严格区别于以谋利为目的“黑车载客”行为。因此,杨某系合理范围内对车辆的合理使用,未使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交警部门亦未认定杨某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故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邓某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合计3.05万元。
综上,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共享并盘活闲置资源的思想深入人心。顺风车拼单出行就是这种思想影响下的产物。车主通过网络将闲置的座位共享给有需要的、顺路的乘客,以共同分摊、降低出行成本。但顺风车拼单因易与“黑车载客”混淆,且有以谋利为目的、涉嫌非法营运的可能。对两者进行区分,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
尤其需注意的是,当顺风车拼单行为涉嫌谋利为目的(即黑车载客)时,可能存在改变车辆性质,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危险的程度显著增加,若发生侵权,保险公司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