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在校内玩闹导致意外伤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责任该怎么划分呢?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学之间因恶作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日前,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事件背景:
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是思思和小杰,两人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2021年9月的一天,小杰在午休时进行了一次恶作剧,将思思的椅子悄悄往后拉,想让她坐下时出丑。然而,事情的发展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思思坐下后摔倒,头部重重撞到椅子上。学校在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行动,通知了双方家长,并将受伤的思思送至医院治疗。
思思的摔倒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她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和双目视神经挫伤。这些伤害不仅导致了思思休学一年,还让她长期承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最初,小杰的父母同意支付思思的医疗费用,但随后双方发生分歧。小杰的家人认为,思思的眼睛疼痛和视力下降与小杰的恶作剧没有因果关系,这使得争议变得更加复杂。
小杰的一个恶作剧导致两个家庭被卷入了这场纠纷,而学校的监管责任也成为争议的一部分。
由于协商无果,思思的父母以思思的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以及学校一并告上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
据了解,由于校方日常办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比如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事发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及时把思思送去就医,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最终判决,小杰的父母赔偿思思10万余元。
小杰的父母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法院重新审查了案件的细节和证据,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小杰及其父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抽凳子”案例等类似的伤害,首先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侵权方。其次,家长(监护人)也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学校若对在校生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校园内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再依法追究学校、老师的责任,但不能越过法律底线“过度追责”,更不能被舆情误导,甚至被操控,让校方在安全管理上沦为弱势群体。只有这样,学校才能理直气壮地开展正常教学,把校园生活应有的美好还给学生。
记者手记
如此普通的一个小案子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发出这样一个鲜明信息:用法律厘定校园安全责任,支持学校依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这对于消解当下困扰着中小学校的安全责任问题,无疑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大多数人都认为,学生只要在校园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大小、不论谁的过错,学校都要承担责任,而且“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这令学校面临很大的安全管理压力,如履薄冰。此次“抽凳子”事件,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方已尽力,依法不担责。校园安全需要家校相互协作,才能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