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询 通讯员姚琪)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九价HPV疫苗,对方收取货款后未按约定发货,买方能否要求退款?近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九价HPV疫苗买卖纠纷,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疫苗购买款4100元。
2023年7月18日,邓某在微信群聊中得知袁某有九价HPV疫苗的进货渠道,便添加袁某为好友。经沟通协商,双方约定,邓某以4100元的价格向袁某购买九价HPV疫苗。之后,邓某向袁某支付了货款4100元。
然而,袁某在收到货款后迟迟不发货,邓某多次催促无果,将其诉至区法院,要求返还九价HPV疫苗货款。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疫苗上市需获得许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后,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本案中,邓某、袁某均没有获得买卖疫苗的许可,双方达成的疫苗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袁某应当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疫苗购买款4100元返还给邓某。故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随着宫颈癌预防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适龄女性开始主动接种HPV疫苗,导致HPV疫苗供不应求。有些人从中嗅到商机,利用群众预约不上想走捷径的心理,通过微信、代购等非正规渠道销售HPV疫苗。而中间人往往没有疫苗销售资质,其销售的疫苗可能长期处于不达标的储存运输环境,甚至销售的是假疫苗,疫苗的安全性缺乏监管和保障,严重的可能危及使用者生命安全。本案也在提醒我们,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疫苗接种一定要到正规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