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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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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 要闻
债务抵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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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威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我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2)渝0117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
  根据一审判决第二项,我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你公司土地出让价款519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9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清土地出让价款之日止(截至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即2023年8月4日),合计金额为5504753.1元。根据一审判决第三项,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局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总额以4000.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前述违约金计算总额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即2023年8月4日),合计金额为15221566.6元。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渝民终4408号《民事判决书》,故一审判决应在2023年8月3日前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据此,由于在本案中,我局与你公司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均为金钱给付债务,现我局通知你公司:
  将我局对你公司负有的上述到期债务与我局对你公司享有的上述到期债权等额抵销,自本通知送达你公司即时生效。抵销后,你公司应当继续向我局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利息9716813.5元。请你公司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付清。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9月1日
注:缴款账户信息收款人名称: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收款人账号:22001300000427100019收款行名称:国家金库合川市支库收款行行号:0116530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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