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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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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 要闻
车辆维修不合格 车主执意使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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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袁询)维修时密封不严引发车辆漏油,车主明知故障继续驾驶致发动机损坏,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汽车修理合同纠纷案,判决车主担责80%,汽车维修公司担责20%。
  2021年4月7日,刘某发现自己的车辆有轻微烧机油现象,遂开往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处维修。维修中,工作人员更换了发动机活塞、进排气门、水泵总成等关键性部件。2021年4月21日,维修完成,王某支付维修费8670元。同日,刘某驾驶车辆前往深圳。
  2021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车辆自检黄色故障灯点亮。次日,刘某就近到深圳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维修人员检测发现车辆有漏油现象,因为修理车辆需要排队,刘某将车辆停在该公司修理厂。
  2021年4月25日,刘某急需用车,便将等待修理的车辆取走并使用了3天,行驶里程419公里。之后,刘某将车辆开回深圳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维修人员发现车辆发动机内部严重损坏,需要更换新的发动机,并产生费用4.5万余元。
  刘某认为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工作人员在修理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其车辆发动机报废无法使用,遂于2022年1月20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辆维修费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原告刘某申请对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发动机是否存在过错及所维修的车辆发动机损坏的成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车辆发动机机油渗漏系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维修发动机的过程中油底壳密封不严造成,该车辆发动机损坏系车辆在2021年4月23日进入深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继续行驶419公里的过程中造成。
  区法院认为,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托修方的委托修理好车辆。车辆在被告处维修后,其维修部分仍出现安全问题,被告所作检验不合格,侵犯了原告刘某的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支付的维修费8670元,区法院予以支持。
  而原告刘某将车辆开往深圳后,因车辆故障进入深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发现发动机机油渗漏,本应在修理好后再使用车辆,但原告刘某不顾安全,将已带故障车辆取出并驾驶419公里,造成发动机损坏。故原告刘某对发动机损坏应承担80%的责任。
  因汽车属于大宗商品,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有限,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未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托修方的委托修理好车辆,故被告应对更换发动机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最终,区法院判决由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刘某维修费8670元、赔偿车辆更换发动机损失9000余元。律师说法
  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莉表示,当前,汽车进入千家万户,汽车的保养维修已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纠纷逐渐增多。本案中,修理厂未按规定尽到检验维修义务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同时,托修人明知车辆未完全维修好将已带故障车辆取出,继续行驶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汽车具有结构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有限,故汽车维修公司要遵守行业规范,对在其处维修的车辆可安全行驶的条件严格
  把关,托修人亦要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共同维护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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