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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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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版: 要闻
消弭﹃招聘歧视﹄亟须综合施治
○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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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肥西县妇联发布的一则招聘公告引发网友关注。该招聘公告显示,肥西妇联公开招聘两名工作人员,并用括号标注“男性”。此事在引发舆论热议后,肥西县妇联宣布:该招聘公告已修改,男女均可报名。(6月20日《陕西工人报》)
  一直以来,许多企事业单位,包括少数政府部门,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招聘歧视”现象,其中尤以“仅限男性”最为明显,致使很多女性求职者被性别歧视挡在了招聘的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在2019年2月,人力社保部、教育部等9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可以说,这既给广大女性求职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又给那些存有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划了一条“红线”。
  但实际操作环节中,类似“仅限男性”这样的“招聘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据某知名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的《2020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7%的女性都曾遭遇过求职时用人单位限制岗位性别的情况。可见,“招聘歧视”现象还是比较普遍。
  因此,笔者以为,要消弭“仅限男性”这样的“招聘歧视”行为,还需综合施治。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笔者相信,只要通过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保障妇女就业权益,消弭“仅限男性”这样的“招聘歧视”行为就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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