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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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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版: 要闻
我区发出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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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刘鑫宇)日前,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发放了全区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意味着居住权将以不动产登记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受到法律保护。
  近日,市民李女士与产权人许先生、代女士一起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持不动产权证及身份证、居住权合同,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核对了申请人身份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当场为李女士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原来,李女士和许先生系母子关系,许先生为了让母亲老有所居,这才带着母亲前来办理居住权登记。
  那什么是居住权呢?记者了解到,“居住权”是民法典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它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保障弱势群体“安居”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何设立居住权?对已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可依法设定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居住权人申请登记。对已办理查封登记(含行政限制、征收冻结等)、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等登记情形的房屋不得办理居住权登记,但经抵押登记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嘱托单位同意的除外;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申请人可持身份证、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指居住权合同、遗嘱(遗赠)或生效法律文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居住权人死亡或依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注销居住权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房屋灭失的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据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属于全国率先开展居住权登记的试点城市之一。为确保这项全新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全区落地实施,近期以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学习和登记系统操作培训,周密设计工作流程,严格把关登记条件,审慎探索推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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