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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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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 要闻
擅自制造销售带有名酒商标的玻璃瓶 被判刑八个月罚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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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袁询)近日,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擅自制造、销售带有名酒注册商标标识玻璃瓶的案件,曾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0年4月至8月,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标识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4万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委托李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某玻璃公司生产带有“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所有的“MARTELL”“HENNESSY”“飞燕”图案、“手持斧头”图案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共计1.8万余只,并将其中4000余只玻璃瓶销售给上家,获利1.6万元。
  2020年12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查获了剩余1.3万余只玻璃瓶。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待售的玻璃瓶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2021年2月2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曾某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1日,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诉讼阶段,曾某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1.6万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解读
  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该案中的被告人曾某,明知“MARTELL”“HENNESSY”“飞燕”图案、“手持斧头”等图案是“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标识,仍然擅自委托他人制造并予以销售,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众所周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市场竞争力,广大经营者要积极对自己的创新成果、生产经营成果申请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当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时,也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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