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海波、陈东辞职的决定
(2022年3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合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海波辞去重庆市合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合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陈东辞去重庆市合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合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报请重庆市合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