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佳)近日,双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法院判决后被告拒不执行赔偿义务的案件纠纷,帮助原告方顺利拿到9万元事故赔偿金。
2019年2月,经营餐饮服务的邓某接受梁某兄弟二人邀约,为梁某母亲筹办生日宴,并约定相应报酬。邓某承接该项业务后,雇请张某等数名服务人员到梁某家进行前期准备。当晚,应邓某要求,梁某家为服务人员张某等人提供了夜宿房间。张某入住的房间内放置有供客人取暖使用的炭火盆,但因张某睡前未将其熄灭或搬离,且房间未保持良好通风,遂导致张某一氧化碳中毒,经鉴定确定为五级伤残。后张某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及梁某兄弟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6月3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梁某兄弟二人承担30%的事故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15796.75元。加上原告方一审、二审诉讼费99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997.85元,梁某兄弟尚应赔偿105789.9元。
判决生效后,梁某兄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及家人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金,但被告皆以无赔偿能力为由拒绝支付。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梁某兄弟名下无财产而无法有效执行。万般无奈之下,张某及家人又来到双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寻求帮助,请求调解。镇调委会征得双方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双方多次进行沟通,针对双方矛盾点,调解员首先与梁某兄弟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张某受伤致残,梁某兄弟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理应依照法院判决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梁某兄弟认可该事实,但表示自身无支付能力,需要借钱支付赔偿金,希望张某能酌情降低一些赔偿要求。调解员又与张某及其家人进行了沟通。经过多次调解,张某及其家人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适当降低赔偿金。经过现场协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事宜上达成一致:梁某兄弟一次性向张某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9万元,余下赔偿金张某主动放弃。目前,梁某兄弟已将筹齐的9万元赔偿金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张某,并向张某及其家人表达了诚挚歉意,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该纠纷涉及金额较大、双方僵持时间较长,原告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告家庭经济状况,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此时,人民调解在兼顾情理法原则上,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平等协商,最终平息了纷争,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