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用于婚后购房,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讯员 周娇
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所购理财产品的本金及到期收益用于婚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认为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权属性质不因财产价值存在形态的变化及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
潘某(男)与陈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4月17日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于2020年12月15日登记复婚,于2021年6月17日再次离婚,同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2020年4月21日(复婚前),陈某通过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65万元,2021年4、5月(复婚后),陈某用上述账户中的理财本金及到期收益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50余万元,用于购买某商品房一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2022年1月17日,潘某以上述房屋系双方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依法平均分割上述房屋的购房款。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告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虽然发生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提供的支付购房款的银行帐户流水,显示其婚前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与购房款50余万元(含购房定金2万元)的支付均系通过同一银行帐户发生,且该期间内该帐户并无其他收入,能够证明其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所购理财产品的本金及到期收益。
被告将前述款项用于购买房屋,且只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只是其拥有的原有财产价值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并不能因此而改变财产的性质。虽然所购房屋现在尚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但支出的购房款系被告个人所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应当由被告个人享有。故原告诉称的被告将婚后共同财产用于购买房屋的事实不成立,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区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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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剥去形式外观、准确认定个人婚前财产的典型案例。离婚类纠纷案件的难点往往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理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对个人与夫妻财产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不能单纯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唯一认定标准,还应结合财产的购款来源、产权登记、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及各自对财产的管理投入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该案中,争议标的购房款的来源系被告婚前所购理财产品的本金及到期收益,该理财产品由被告一人全部投资、单独经营管理,再经被告婚后将其转变为购房款,可视为被告个人投资行为的延续,亦是其拥有的原有财产价值的形态变化。
区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打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应严格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区分点的传统处理模式,充分保障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及时避免了未投入一方无端受益而引发的婚姻道德危机,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践体现。